報案、質(zhì)疑合同及判決
土地及房產(chǎn)被查封,終審判決巨額賠付,益陽嘉好公司股東們始覺不公,而且疑竇重重。
他們認為,雷建清騙刻公章與上饒宸瑞實業(yè)簽訂合約,應該早有預謀,并且存在惡意患通的可能。理由是,雷建清曾在益陽市赫山區(qū)法院審理過程中答辯稱,簽訂合同系上饒宸瑞實業(yè)負責人答應幫助其無償墊付所有到期債務,并且在簽約不久即收到對方指派人員支付的25萬元。另外,在合同簽訂過程中也極度不正常,即雷建清刻制新公章后,公司曾行文聲明啟用的日期是2010年5月10日,而雙方簽訂合同的時間卻是2010年5月8日。“公章都沒啟用怎么就簽訂合同?”
合同中還有“奇怪”的約定,即益陽嘉好公司前期投入的本金5611萬元,上饒宸瑞實業(yè)接手后并不先行支付,而是在房屋銷售后再從銷售款中提取,溢價部分雙方再按約定比例分成?!鞍闯@恚覀円呀?jīng)投入這么大,是不會以這種條件將項目承包給別人的?!?/p>
雙方在合同上還有如下約定:即上饒宸瑞實業(yè)簽約以后將匯入1000萬元到指定帳戶作為項目啟動資金;為便于甲方(上饒宸瑞實業(yè))開展開發(fā)經(jīng)營工作,乙方(益陽嘉好公司)必須在合同簽訂生效時將公司證照及所有印鑒及項目權(quán)證資料交付甲方。
質(zhì)疑合同是一方面,股東們對上饒宸瑞實業(yè)向法院提供的投資款收據(jù)也頗有意見。尤其是其中600萬元匯入了3個私人帳戶,并且收據(jù)上無任何財務人員簽字。
“這幾個私人帳戶我們都不認識,另外一方面,公章都在他們手上掌管,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蓋的都是新刻的公章,會計憑證也在他們那里,資金流向成謎。這能服人心嗎?”
益陽嘉好公司曾提出對收款收據(jù)、財務帳本及資金用途等作司法鑒定,但未被采納。
在江西法院審理中,上饒宸瑞實業(yè)出具了蓋有新公章的函件佐證所有款項均是按指定帳戶打的款。同時,該公司否認了新公章由他們保管使用以及知悉新公章已被聲明作廢等情況。
最終,江西兩級法院認定上饒宸瑞實業(yè)屬于“善意第三人”,意指新刻公章、沒有通過內(nèi)部股東會議等等,都屬于嘉好公司及其股東之間的內(nèi)部關系,對外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且無證據(jù)證明合同屬惡意串通簽訂,因此判定承包開發(fā)合同有效,上饒宸瑞的投資款理應由益陽嘉好公司歸還。
查封、報案
訴訟導致法院查封了益陽嘉好公司的土地和房產(chǎn)。在這一環(huán)節(jié),股東們表示,他們同樣感到無助和無力。
上饒中院第一次裁定查封益陽嘉好公司2300萬元土地使用權(quán)或房產(chǎn),但實際上,按益陽市2011年的基準地價,法院查封了價值近6000萬元的土地,并且致使該土地上三棟價值1.2億元的住房不能銷售,相當于查封了1.8億元土地和房產(chǎn)。在江西省高院判決后,上饒中院雖然解除了原來的查封,但仍然又裁定查封80套商品房和價值6000萬元的土地,總值仍然近億元。
湖南激揚律師事務所2013年3月15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zhí)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試行)》第29條規(guī)定:“查封、扣押財產(chǎn)的價值應當與被執(zhí)行人履行債務的價值相當?!鄙橡堉性簢乐剡`反上述法律規(guī)定,屬于超標的查封,并且在執(zhí)行過程中出現(xiàn)了同一文號、內(nèi)容完全不同的民事裁定書,這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所出具的裁定書非常不嚴肅”。
2012年8月,益陽嘉好公司股東向益陽市公安局報案,要求對雷建清涉嫌騙刻公章、職務侵占、收受賄賂以及上饒宸瑞實業(yè)涉嫌偽造證據(jù)、行賄立案查處。9月,雷建清被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批捕。
3月25日,本報記者在益陽調(diào)查了解到,就雷建清涉案問題以及益陽嘉好公司面臨的困局,省政法委曾發(fā)過督辦函,省公安廳經(jīng)偵總隊批示要求依法辦理,益陽市相關領導也曾多次批示。但據(jù)了解,時間過去半年,雷建清案因證據(jù)不足兩度被退回補充偵查。
公司一位股東氣憤地表示,益陽市公安局五六次派人赴江西上饒?zhí)崛≈T如公司會計憑證以及人證(如3位私人帳戶戶主)等證據(jù),均無功而返,甚至遭遇阻力?!八麄?yōu)槭裁床粚π匈V人立案?”
益陽市公安局政治部主管新聞工作的副主任周浪波向記者表示,雷建清案件目前已經(jīng)移送檢察院起訴,要了解更多詳情需要與檢察院方面聯(lián)系,他表示益陽公安“一定會依法辦案,對法律負責”。
在益陽市檢察院,記者了解到,目前雷建清已被取保候?qū)?,解除羈押,“但案件仍在審查中”?!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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